對於報復陷害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 報復陷害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報復陷害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擅自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務,或者故意違法、違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濫用職權,並導致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二個方面缺一不可。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其濫用職權的表現形式可能與濫用職權罪相同,但並不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報復陷害罪侵害的物件僅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濫用職權罪侵害的物件則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沒有身份限制。
3、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體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人,則主觀上具有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權利和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此罪。
有關報復陷害的具體情況,是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涉及到犯罪分子存在報復陷害他人並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造成了受害人自殺或者精神損失的可以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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