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人跑瞭如何處理?
一、故意傷害罪人跑瞭如何處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局應當發出通緝令網上追逃。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犯罪嫌疑人逃跑,如果是在偵查階段,還沒有被批捕,公安機關會發布通緝令將犯罪嫌疑人追捕歸案。如果是取保候審階段逃跑,將會取消取保候審,積極追捕。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釋出。
通緝令的傳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二、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需要批捕嗎
1、在逃的人一定要批捕。
2、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
3、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
4、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三、故意傷害案件的管轄
1、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2、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3、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鑑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4、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在我國的故意傷害案件的處理中,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的,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但是至於行為人是承擔刑事責任,還是承擔行政責任,此時是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給被害人造成的具體損害等因素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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