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偽基站行政處罰最高罰款是多少?
一、非法使用偽基站行政處罰最高罰款是多少?
非法使用偽基站行政處罰最高罰款是3萬。規定第十一條中指出,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裝置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工商總局網站顯示,《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的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
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的規定
《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的規定》
第一條為制止和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竊聽專用器材,是指以偽裝或者隱蔽方式使用,經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技術檢測後作出認定性結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無線發射、接收語音訊號功能的發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語音訊號拾取或者錄製裝置;
(三)能夠獲取無線通訊資訊的電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應等方式獲取通訊線路資訊的器材;
(五)利用固體傳聲、光纖、微波、鐳射、紅外線等技術獲取語音資訊的器材;
(六)可遙控語音接收器件或者電子裝置中的語音接收功能,獲取相關語音資訊,且無明顯提示的器材(含軟體);
(七)其他具有竊聽功能的器材。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竊照專用器材,是指以偽裝或者隱蔽方式使用,經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技術檢測後作出認定性結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無線發射功能的照相、攝像器材;
(二)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以及使用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的照相、攝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顯示器的微小相機和攝像機;
(四)利用搭接、感應等方式獲取影象資訊的器材;
(五)可遙控照相、攝像器件或者電子裝置中的照相、攝像功能,獲取相關影象資訊,且無明顯提示的器材(含軟體);
(六)其他具有竊照功能的器材。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偽基站”裝置,是指未取得電信裝置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裝置型號核准,具有搜取手機使用者資訊,強行向不特定使用者手機發送簡訊息等功能,使用過程中會非法佔用公眾行動通訊頻率,區域性阻斷公眾行動通訊網路訊號,經公安機關依法認定的非法無線電通訊裝置。
第六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行為。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與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有關的行為。
法律、法規對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裝置的認定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裝置的,應當及時將有關器材、裝置送當地公安機關認定,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出具認定結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認定結論,對不構成犯罪的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行為以及為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裝置,不構成犯罪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裝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為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裝置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裝置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對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裝置和釋出相關違法廣告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後,可以提請通訊監管部門對相關網站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裝置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涉嫌非法生產、銷售的,直接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處案件過程中,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對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能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在查處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裝置的違法犯罪行為時,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查處案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因此,建立“偽基站”的裝置是不可取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還會構成犯罪,便是追究刑事責任。一定走合法程式,做合法裝置。不僅危害公共安全還面對罰款的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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