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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怎麼處罰?

犯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怎麼處罰?

一、犯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怎麼處罰?

一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量刑如下: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依照本條規定從重處罰。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為無論有無危害結果,只要查明行為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進行了祕密謀劃活動,就構成本罪。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政權的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認定

(一)兩罪都是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處罰很重,在條文上位於本章犯罪的前列。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政權,後罪客體是國家統一;犯罪行為內容不同。本罪是顛覆政權,後罪是分裂國家;犯罪主觀主面和犯罪目的相應地存在區別。

(二)一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後罪則是煽動群眾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兩罪在犯罪的直接客體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這正是它們被規定於同一條文的原因。

(三)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時,應注意與《刑法》第104條中武裝暴亂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於武裝暴亂的,則應依《刑法》第104條規定的武裝暴亂罪定罪處刑。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惡意。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不管其所煽動的物件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破壞我國的國家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的,而行為人這種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無疑是對我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民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利影響的,所以無論如何,都是不能免除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