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嗎?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人民的安危,觸犯刑法的犯罪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眾所周知的。目前我國依然保留著死刑這一刑法,但是也有例外,懷孕的婦女是可以避免死刑的,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我們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一、刑法規定
根據《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裡的“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9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規定,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根據該規定,是以起訴、審判的犯罪事實與被依法羈押的犯罪事實是否為“同一事實”為標準來判斷自然流產的婦女是否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也依法不適用死刑。
二、體現
為了更充分體現對懷孕婦女的特殊保護,立法更具合理性,建議將作案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也納入立法。
理由是:因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要受法律特殊保護,那麼作案時懷孕的婦女也理應受法律特殊保護。當懷孕的婦女觸犯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罪行,作案後及時被抓獲或在案,最終審判時不能被判處死刑。如果因某些特殊原因,而待其分娩或者流產後被抓獲或在案,那麼最終審判時她就可能被判處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在案是一個不確定性的概念,在案與不在案有時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相互轉換,往往就這一點時間差,可能使懷孕婦女因同一犯罪事實受到迥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反之,當未懷孕婦女觸犯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罪行,不論其情節多麼惡劣,後果多麼嚴重,若其在作案後有意識地受孕,就可以鑽立法的空子,便能規避死刑判決。因此,為更好地體現立法的合理性,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建議將作案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也納入立法。
三、現況
目前已有的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的具體範圍規定得過於狹窄,而上述主流學理解釋雖然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的具體範圍進行了擴充的理解和解釋,但仍具有明顯的片面性。在司法實踐中,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一些懷孕婦女未被羈押,而被採取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如她們在受審前的在案(指偵查、起訴、審判時能隨時到案)期間已分娩或流產,此種情況是否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上述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未予明確。以羈押期間或者受審期間懷孕或者流產視作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並不科學,也不全面。
審判前的羈押只是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只要行為人在案,不論其被羈押與否,其“懷孕的事實”不會因此而改變。鑑於此,建議儘快出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將“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界定為“在案期間懷孕的婦女”,這樣規定,既包括了審判時懷孕的情形,也包括了審判前流產或分娩的情形,既體現了對審判時或羈押期間懷孕婦女的保護,也體現了對未被羈押但在案的懷孕婦女的保護。
以上就是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的相關具體規定,雖然被判為死刑的人都罪不可恕,但“懷孕的事實”會使本來判以死刑的婦女免除死刑。懷孕的婦女會在看押審判妊娠過程中都會受到保護,想具體瞭解其他內容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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