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2、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的行為。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的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實施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所列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無論是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還是利用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的,都是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此時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破壞的是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但是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時候,也是要區分行為人犯罪情節的輕重,來做出具體的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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