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組織恐怖組織罪?
一、哪些要素會構成組織恐怖組織罪?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組織恐怖組織罪的犯罪構成主要內容如下:
1、侵犯的客體:
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恐怖活動組織是以從事殺人、傷害、綁架、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為主要活動內容的犯罪集團,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該組織一般帶有明顯的政治性目的,並在此目的指導下,專門或者主要從事綁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質和交通工具等嚴重暴力犯罪行為。
2、客觀方面:
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首策劃、鼓動、教唆、召集、引誘多人成立專門以或者主要以從事恐怖犯罪活動為內容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積極參加,是指多次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活動,態度積極,或者雖然偶爾參加恐怖組織的活動,但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所謂參加,是指除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以外的其他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本罪的客觀要件屬於選擇性要件,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
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以從事恐怖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恐怖活動組織而故意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該組織。如果不知是以從事恐怖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恐怖活動組織而參加的,在發現其恐怖組織性質後立即退出該組織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雖然開始時不知是恐怖活動組織,但在發現其恐怖活動組織的性質後仍然不退出的,則應對以本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恐怖組織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區別是什麼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犯罪組織,並且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兩者有著顯著區別:
1、類罪名不同。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2、組織、領導、參加的犯罪組織不同。
恐怖組織一般政治色彩較濃,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
要想構成組織恐怖組織罪,那麼其侵犯的客體必須是屬於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財產方面的安全。除此之外還需要符合其他方面的犯罪構成,一旦構成,將會對此按照《刑法》第1820條當中的規定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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