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公訴辯護可以自己辯護嗎
可以自行辯護。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1、直接反駁法
被告人及辯護人在庭審辯論中有時迴避實質性問題,抓住表面特徵來掩蓋事實真相,在次要枝節問題上做文章。公訴人可以採取抓住主要矛盾,攻擊要害的直接反駁法進行答辯。所謂直接反駁法,就是抓住對方的錯誤實質,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奪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2、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公訴人無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別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認自己部分行為的同時,當庭否認其犯罪故意,對此如從證據等實處直接反駁,對方會採用“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方式堅持自己辯解,公訴人缺少最直接的證據而難於揭穿被告人辯解的虛假性,使辯論陷於被動。此時,公訴人可採用避實就虛法進行答辯,即暫時迴避難以直接回答的實質問題,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把對方的“虛”問題辯論清楚後,實質問題便迎刃而解。
3、設問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辯論中往往無中生有,採用虛構事實和理由來證明自己論題的手法。事實勝於雄辯,虛構的論據是經不起事實的檢驗的,一旦事實被揭穿,謊言便不攻自破。對此,公訴人可欲擒故縱採用設問否定法反駁:即公訴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實情況深藏不露,沿著對方虛構的理由設問,對方為自圓其說而繼續製造虛假的論據,在讓其多說的過程中,不斷暴露弱點,在不知不覺中與真實情況產生矛盾。後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採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戰術,使辯方的各種矛盾現象自相攻擊,從而達到自我否定的目的。
4、借言辯駁法
實際上是以言駁言,即對辯護人的意見、觀點不從正面進行反駁答辯,避免直接交鋒,而採用迂迴的策略,避開對方的氣勢,不受對方思路的牽制,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剖析辯護觀點的虛偽性。這種辯論方法適用於駁斥缺乏事實根據的空談。
5、引申歸謬法
正面指出辯護方的錯誤觀點的實質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駁,但對荒謬的論題光靠指出實質有時反而顯得無力,這時恰當地運用引申歸謬會收到很好的效果。
當事人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也可以委託他人為自己辯護。辯護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在書寫辯護書時,只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標準就可以,並且要有針對性的進行辯護,以無罪或者是減輕處罰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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