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傷害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青傷害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輕傷量刑標準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故意傷害,除了對人體的重傷害外,還包括了輕傷和輕微傷這兩種情形。輕傷和輕微傷區別的主要標誌就是看其傷口能不能自行修復。輕傷主要採取簡單的包紮等醫療手段便能很快痊癒;而輕傷就不同,需要專門的治療。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傷害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犯罪的行為主體。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要負刑事責任。
2、客體條件。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為客體要件,對於是否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3、傷害的行為。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還應有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施行的傷害行為。傷害的行為方式既可以直接用刀、棍、槍或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也可以是間接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動物等對故意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化學藥品、鐳射、放射線等非暴力的手段傷害他人身體。
4、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身體造成還繼續放任其結果的發生。所以,此時查清行為人的故意性是十分有必要的,這點是區分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的重要標誌。
輕傷縱然不會危害到受害者的生命,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當然也是不允許被其他任何人隨意侵犯的。表面上來看輕傷的量刑也算不上特別的嚴厲,但很多的故意傷害行為都源於犯罪嫌疑人的一時衝動,有些犯罪嫌疑人甚至狂妄到打了別人付錢就能解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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