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連帶責任法律條文都有哪些解釋?
我國的當今社會上,許多人在不經意間就構成了犯罪。這主要是當事人的行為所致的,一起喝酒當事人非正常死亡,就是這類比較典型的案件。那喝酒連帶責任法律條文都有哪些解釋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是有連帶責任的,要看一起喝酒的人有沒有勸酒行為,有沒有盡到照顧義務。
承擔“酒責”有下面幾種常見情況:
一、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1、放縱型飲酒。“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2、不予救助型。“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3、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雙方均無過錯型。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我國的法律規定,在一起喝酒不應勸酒,如對當事人的身體構成傷害的,相應的勸酒人應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這類事件的過失嚴重危害程度進行相應的判罰,相應的勸酒人會追究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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