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時間是怎麼界定?
一、挪用公款的時間怎麼界定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較大的公款從事違法、營利活動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須超過三個月未還才能構成犯罪,但挪用公款的時間超過三個月,是否一律要定罪?有人主張既然法律有3個月的規定,超過三個月未還就應構成犯罪。在有些情況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概而論有失合理。因為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這一規定對刑法分則所有的條文都是適用的。如果因為行為人挪用公款數額剛超過較大的標準,時間剛過三個月,那麼雖然在案發以前沒有歸還,但案發以後主動歸還,就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認定。對於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進行營利活動的案件,雖然沒有明確的挪用時間有要求,但也不能一律不問時間的長短,都以犯罪論處。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綜合挪用的數額、後果等情況看,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就不應定罪判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理解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理解
營利活動是指存入銀行、集資、購買股票和用於經營等產生收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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