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麼為輕傷二級做辯護
一、應該怎麼為輕傷二級做辯護?
1、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律師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也同樣適用。
2、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3、要敢辯、善辯和明辯。
敢辯與善辯、明辯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敢辯而不善辯,就會造成辯護可聽不可取;善辯而不敢辯,人們聽來會感覺辯護觀點圓滑有餘,份量不足;善辯而不明辯,其辯護結果則讓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辯、善辯、明辯結合在一起,則會讓人感知你的辯護既有獨立見解,又言詞得體,更是目標明確。據我所知,當事人對辯護律師最有意見的是不敢辯,最抱怨的是不明辯,最挑剔的則是不善辯。
4、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
所謂歪辯,就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顛倒是非的辯護。舉個例子講,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訴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為衝擊了國內市場,給國內同類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害。而某辯護律師居然說,封閉國內市場不利於我國企業開展國際競爭,被告的走私行為讓老百姓受到價格優惠,以較少的錢購更多的物,因此這種走私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有益無害的,甚至走在了開放市場的前頭……辯護律師這種“走私有功論”的辯解,顯然就是一種歪辯。如此歪辯,不僅公訴人、法官無法接受,連被告及其親屬也認為是徒勞的無聊辯護
二、辯護人的範圍
下列人員均可被委託或指定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實際上,怎麼為輕傷二級做辯護的這個問題沒有什麼準確的參考答案,如果自己不是職業律師,不知道應該怎麼辯護的情況下,就不要再去做當事人的辯護人了,而作為一名專業的律師,也絕對不可能在不瞭解案情的情況下,就開始亂七八糟的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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