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有哪些區別
單位受賄與受賄罪雖然在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都具有相同點,但是它們還是有所區別的。那麼,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有哪些呢?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我們該怎麼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為您展開詳細介紹。
一、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有哪些區別
單位受賄罪,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費的行為。
受賄罪,是指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1、兩者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後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2、兩者的立案標準不同。
前者的立案標準為,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後者的立案標準為,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怎麼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之間的區別:
1、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
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不同主體實施了受賄行為之後,實際構成的罪名是不同的,其中受賄罪屬於自然人的犯罪,而單位受賄罪則是單位犯罪。另外我們還要注意的是,雖然在法學理論上不難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因為受賄犯罪的隱蔽性和複雜性,使得正確區分兩罪的不同點變得較為複雜和疑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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