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受賄罪有什麼區別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的罪名,它和受賄罪存在某些相似之處,有時候很難分清,但是對於二罪的區分非常必要,因為量刑十分不同。那麼,到底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之間有什麼不同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叫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受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個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這就是所謂的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表現為斡旋受賄形態的受賄罪之間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係密切人;而斡旋受賄形態的主體直接為國家工作人員自身。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行為人先是利用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而斡旋受賄形態中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也就是說,他們所依靠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主體不同,前者為與行為人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直接為該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作為懲處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過處罰犯罪體現了對社會關係的保護。而一般構成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自然也是要受到刑事處罰,不過此時《刑法》中對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處罰,與對受賄罪的處罰很多是不太一樣。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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