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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條件

強制執行的條件:
⒈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如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
⒉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
⒋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
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