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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

強制執行公證指的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 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 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 《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