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什麼意思?
一、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什麼意思?
是公安機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因此,提請批准逮捕書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憑證,是公安機關行使訴訟權利並嚴格依法辦案的一種表現形式。
二、批准逮捕的程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三、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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