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後多久有結果
一、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後多久有結果?
按照《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後的程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所以,7天就是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允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最長時間了,當然了,對於公安機關所遞交的相關的材料,經人民檢察院的審查之後如果認為不符合批捕的條件,人民檢察院也會通知公安機關的。所以提請批捕之後的結果有兩種,不過,公安機關肯定也是在認為符合批捕的條件下才會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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