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被刑拘錯了國家賠償嗎?
合法的公民雖然能夠保證自己絕對不會出現犯罪行為而被法律所處罰,但是卻不能保障每個國家機關不會再錯誤判斷的情況下將合法的公民當作是罪犯抓捕甚至是刑拘,但是對於這樣的錯誤無疑是對合法公民的傷害,那麼,公民被刑拘錯了國家賠償嗎?
一、公民被刑拘錯了國家賠償嗎?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範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什麼是錯誤拘留、錯誤逮捕與錯誤判決?
1、錯誤拘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錯誤拘留不僅包括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採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對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實行的拘留。
2、錯誤逮捕。
錯誤逮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不應當逮捕而逮捕、違反法定程式逮捕等等;國家賠償法上的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食施的逮捕,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司法機關食施逮捕時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但事後證明被逮捕人無罪的,仍然構成錯誤逮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認定錯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檢察院因被捕的人無罪決定撤銷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在一審、二審程式中所作的終審判決宣告被告無罪的,對被告的逮捕應定為錯捕。
3、無罪錯判。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無罪錯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人民法院對無罪的公民判處刑罰。
(2)原判刑罰已經執行。
(3)原判決經審判監督程式撤銷並且被告人被宣告無罪。
以上就是小編對“公民被刑拘錯了國家賠償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綜上,不管是刑拘或者是其他的處罰只要是國家機關作出的且物件是合法公民的都需要對其進行賠償,否則除了讓公民遭受損失還會傷害合法的公民遵守法律的情感。若是公民發生了被錯誤刑拘的情況應當及時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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