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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訴訴狀要如何書寫?

一、國家賠償訴訴狀要如何書寫?

國家賠償訴訴狀要如何書寫?

申訴人:

被申訴人:

申訴事項:

1、依法確認被傷害的事實,(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刑訊逼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刑事責任)並依賠償法按被傷害的標準予以賠償;

2、依法確認對我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搜查、等地造成的財物等損失)並予以賠償;

3、按照國家賠償及有關規定賠償對我造成的各項直接損失;

4、對造成的其他非物質等損失(名譽及報社、廣播電臺、廣播電臺、升級級差及按比例的養老、醫療、補貼等、工資等待遇)予以協助解決或者出據相關的法律文書;

5、對我造成的種類損失(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所有權、及種類財產權益)依民法典予以賠償或者相應的補償;

事實與理由;

為了維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特此懇請……省人民檢察院、……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解決為為盼。

此致

申訴人:

年 月 日

二、審理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並不少見。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實踐證明,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於社會穩定。

因此,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協商。如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國家的司法機關是可以對違反法律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措施,如果司法機關做出了錯誤的處罰後,也是會給受害人的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害,所以遭受到不正確的處罰後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在申請賠償範圍中,賠償請求人需要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