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被告舉證期限是多久
國家賠償被告舉證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庭前準備階段舉證期限縮短
《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後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 ——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民事訴訟被告舉證期限是多久
舉證時限,是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證據的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目前,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國家賠償被告舉證的期限,需要根據審查的程式分階段來進行分類的。審理的時間需要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對於案件是否繼續審理還是直接審判最終結果,那麼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就會以一審和二審等審判階段作為審判的期限。不過一審和二審的期限不得超過2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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