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一個人販毒的證據包括哪些?
一、判斷一個人販毒的證據包括哪些?
關於販毒的證據包括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來的毒品,毒資跟其他的販毒工具,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販毒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以及司法鑑定結論,甚至於是一些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不是必須要侷限於哪一種表現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販毒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公安機關只有在掌握了某公民,或者是某單位確實實施了販毒行為的證據之後,才可以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限制參與販毒活動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則公安機關在處理販毒案件之時,是不得擅自就拘留或者是逮捕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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