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證據規則包括哪些?
事實上,對於訴訟來說,主要圍繞的一個核心事物便是證據,所有的訴訟活動都是通過證據來進行的,最終的審判也是與證據相關的。那麼一般來說證據規則包括哪些?有什麼原則?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一般來說證據規則包括哪些?
1、相關性規則:相關性是實質性和證明性的結合,也就是說,如果所提出的證據對案件中的某個實質性爭議問題具有證明性,那它就具有相關性。
2、傳聞證據規則:傳聞證據包括兩種證據資料:一是證人在審判日以外對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二是證人在審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實向法庭所作的轉述。傳聞證據規則即傳聞法則,是指原則上排斥傳聞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證據規則。
3、違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排除那些通過非法搜查和扣押獲取的物證的規則。對違法證據是否排除,從根本上講是一種價值選擇。從保護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出發,那麼非法取得的證據材料應當排除。
4、自白任意性規則:是指通過違法或不恰當的方式取得的並非出於陳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應當絕對排除。
5、反對誘導性詢問規則:主要應用於法庭審理。所謂誘導性詢問,是指詢問者的詢問強烈地暗示證人按提問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詢問帶有誘導,這種詢問是無效的。
6、意見規則:就是要求證人作證只能陳述自己體驗的過去的事實,而不能將自己的判斷意見和推測作為證言的內容。因為認定事實、作出判斷是法官的職責,證人的責任在於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職能。
7、最佳證據規則:即認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錄音、錄相、攝影材料等)作為證據其效力優於它的複製品,因而是最佳的。這一規則主要適用於書證。
二、證據規則有什麼原則?
1、證據規則的建設,應當體現“控辯式”訴訟結構的要求。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向控辯式轉化,國外的上述經過長期的理論探索和經驗確證所認可的證據規則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義上可以被我們借鑑。其中一些內容,實際上在我們過去的訴訟實踐中已經確認或在我們的證據法理論上已經認可,如證據應當有相關性、口供應當補強、對通過嚴重違法所獲取的人證(被告口供、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過由於訴訟制度的變革,我們需要將一些法律規範和一些實際做法上升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規則,同時應當適應制度的變化改變證據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並確立某些新的規則。
2、證據規則的建設,應當符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我國目前雖然採用了抗辯式的訴訟結構,但在訴訟過程中,法官仍保留了較大程度的職權運用。同時,在我國由於證人保護、證人作證補助等問題還沒有有效地解決,所以在證據規則的設計上,應當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否則,再完善的規則也難以充分執行。
3、證據規則的建設,應當配備相應的刑事訴訟程式。證據規則只能藉助排除的方式對證據的運用產生作用,一個有生命力的證據規則必須有輔助的程式制度作為保障。
一般來說證據規則包括哪些內容我們在上述的介紹中也詳細的說明了,事實上,證據規則可以分類的方式有很多,每一種分類都有不同的規則,我們在具體的操作中也需要先就案件本身進行分類,之後才能搞清楚具體的證據規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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