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過失的判斷包括哪些困難?
1、醫患雙方矛盾對立嚴重,嚴重影響共同委託啟動權的行使
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情緒比較激動,矛盾處於嚴重對立的狀態,很難安靜的坐下來協商共同委託的事項,尤其是目前患方對醫療鑑定機構的不信任,更使得協商共同委託鑑定成為十分困難的事情。
2、再次鑑定啟動權的規定不完善
根據現行的法規規定,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啟動再次鑑定:
(1)一方當事人不服首次鑑定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提出再次鑑定;
(2)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託進行再次鑑定。
3、申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可操作性差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必要時,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情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根據以上規定,只有在“必要”時才能夠啟動中華醫學會的鑑定,但是認定“必要”的主體是誰,“必要”的內涵如何界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暫行辦法》均未作出規定。
一方面,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暫行辦法》的規定,只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夠商情中華醫學會進行鑑定,對於醫療事故爭議,這種關係當事人權利的重大事項,竟然沒有規定當事人有此項權利。另一方面,商請是適應用於首次鑑定、再次鑑定還是重新鑑定不甚明確,對於“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的標準是什麼,也未作出相關規定。
4、鑑定中證據材料的收集及真實性問題
證據材料的真實、完整是鑑定能夠順利進行的前提和保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暫行辦法》的規定,目前用於鑑定過程中使用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主客觀病歷資料、檢查單、影像學檢查資料,醫患雙方的陳述和答辯等。”這些材料的收集和質詢對於鑑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雖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暫行辦法》對證據材料的收集和質詢做出了一些規定,但是仍舊不能解決實際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所以要想申請一個醫療過失的見頂他除了醫療患者雙方存在著相關的矛盾,會影響到這個委託啟動之外,還有就是想要再次申請鑑定的啟動也是操作性比較差的。或者是在這個醫療過失鑑定的過程中,也是需要收集證據的,但是收集起來的這個證據,他可能在真實性方面就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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