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證據需要哪些?
一、故意傷害證據需要哪些
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因此故意傷害罪的證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證據。主要查證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對於是否已滿14週歲、16週歲和18週歲邊緣年齡的查證,應當廣泛收集相關證據,如出生醫學證明或相關的證人證言等;
第二、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的證據,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人的證言等;
第三、證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方式和手段的證據,如傷情檢驗報告、醫院病歷資料、手術記錄、護理記錄;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徵等;
第四、要注重在案發現場,或從犯罪嫌疑人住所、身體、指認處、抓獲時所穿衣服上,發現能與案件聯絡起來的物證、書證的收集,如犯罪嫌疑人遺留的作案凶器、足跡、血跡、體液、毛髮、衣服等,根據相關搜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刑事照片以及血型、指紋、DNA、藥物鑑定等鑑定結論來收集證據。
二、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有哪些要求
1、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證據標準。從刑事訴訟職能上說,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肩負著發現犯罪、偵查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職責,而偵查機關發現犯罪和偵查犯罪的最終目的又是為了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服務的,因此,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的目標是一致的,共同處於控方的地位,因而二者應當遵循共同的證據標準,即能夠足以支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指控犯罪的證據標準。
2、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證據要求。也就是說,在檢察機關就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最少應當向法庭提供的法定證據,缺少其中任何一項證據都將無法支援公訴。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控方證據的最低限度,應當是控方必須具備能夠證明所指控犯罪成立以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
3、制定這一證據標準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而且由於刑事司法活動是一個融實體法與程式法為一體的實踐過程,所以在制定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時,應當將二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共同構成該證據標準的法律依據。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於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例如,行為人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財物,均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也不得認定為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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