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債務綁架罪怎麼判刑?
一、非法債務綁架罪怎麼判刑?
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索取債務時,綁架欠款人的家人,是不構成綁架罪的,但是這個行為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罪的注意問題有哪些?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2、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仍應定非法拘禁罪,分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則應分別定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3、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等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理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本條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怎樣算是構成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2、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3、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債權人在催債時應當選擇合理的催債方式,例如郵寄書面催收通知書、傳送催收資訊等,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於非法債務來說,非法債務的債權人是無權進行催收的,因為債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債務人無需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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