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的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組織賣淫罪的要件如下: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上述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隻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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