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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判死緩怎樣減刑

殺人犯判死緩怎樣減刑
律師解析:對於判死緩的殺人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減刑後的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
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第二款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
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