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先行裁決與部分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一、仲裁先行裁決與部分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1)先行裁決,也稱部分裁決,兩者沒有區別。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實和爭議中的一部分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先行裁決同終局裁決的效力相同,後來的終局裁決不得就已先行裁決的事項作再次裁決。先行裁決是在仲裁權行使過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對爭議事項作最後裁決時,也不得對在部分裁決中的事項再進行裁決。另外,先行裁決與最後裁決的內容不能相互矛盾,而應保持一致。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也稱終局裁決,是整個案件審理終結後,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所作的最終決定。終局裁決作出以後,除個別需要進行裁決更正修改或者補充的以外,仲裁程式即告結束。《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已作出裁決,但在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這種補正只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義務問題的決定。
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案件的審理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由於種種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對於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各項仲裁請求相關的事實,尚難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對所有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為了防止仲裁過分遲延,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一部分請求的相關事實已經查明,而且就這部分仲裁請求又需要儘快裁決,仲裁庭可以先就這部分作出裁決,其他仲裁請求待相關事實進一步查明後,通過後續裁決解決。就當事人的部分仲裁請求先行裁決後,整個案件並沒有結束,只是仲裁庭的仲裁活動將集中在其他未決事項上。
綜上所述, 仲裁先行裁決就等同於部分裁決,兩種是沒有區別的,並且和終局裁決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在當事人受到裁決書後的三十天內,是可以請求仲裁庭進行補正的,但不改變權利義務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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