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中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於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定中30日的限制。簡易程式是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因此,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不能過長,否則,會影響結案期限。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法律對案件的舉證期限規定如下:
一、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15天答辯期?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或不明確表示不要15天答辯期,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告是先取證後起訴,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時間,原告的舉證期限的權益是得到保護的。法院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後,被告才開始調查取證,法院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當然要限制被告的舉證期限。具體的舉證期限可由以下幾種方式來確定:
1、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否則,其協議的舉證期限無效。因為當事人協議的舉證期限過長,會影響法院的辦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內。
2、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二、如果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如果協商不成,或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徵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
三、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決糾紛的,原告對其主張有主要證據,被告承認的,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不需要舉證期限的,可以不再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直接開庭審理,作出調解或判決。
四、被告應訴後,在開庭前或開庭中提起反訴的,就反訴的訴訟請求應徵求原告的意見,是否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訴和反訴一併審理;如果需要答辯期,可先審理本訴,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屆滿後,再審理反訴。反訴的舉證期限可根據上述一、二種情況來確定。
五、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就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法庭也應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答辯期和舉證期限,如果被告明確表示不需要的,可與原訴同時審理;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的,那麼可作如下三種方式處理:
1、如果原告只變更部分訴訟請求的,對變更的訴訟請求暫不審理,先審理未變更的訴訟請求所涉及到的內容,變更了的訴訟請求,等到被告答辯期滿或舉證期限屆滿時再行審理,最後一併作出調解或判決。其舉證期限可根據前述一、二種情況來確定。
2、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變更,法院應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等到被告答辯期滿後,才開庭審理。
3、如果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答辯期或舉證期限,如果不需要,就與原訴一起審理;如果需要答辯期,就等到答辯期滿後,再行審理增加訴訟請求的內容,最後一併作出調解或判決。上述三種情況的舉證期限可根據前述一、二種來確定。
六、在確定原、被告的舉證期限時,最好把原、被告的舉證期限確定在同一天屆滿,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證據,以免被告查閱,特別是影印原告提交的證據,投機取巧,造成對原告的不公平。在送達應訴通知書時,只需向被告送達原告主要證據的證據清單,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原、被告雙方均不得閱卷,使原、被告雙方在收集證據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總之,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即要靈活,又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體現人司法為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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