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訴訴訟法無須舉證證明的情況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三、民事訴訟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式有密切關係,一般是立案後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後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式了: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後第93天安排開庭。
在我國的訴訟程式以及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據始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若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當事人能夠順帶遞交相關的證據,這對於案件的審理不僅會更加的方便,對當事人來說也能更加有利,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的,更好的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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