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保證人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多個保證人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多個抵押權並存時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二)與其他物權並存時的問題
(1)抵押權與質權並存。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對於先成立質權而後設定抵押權的,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般認為,設定質權後,不宜設定抵押權。但是,如當事人同意於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的,質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應該注意的是,質權人以出質物為自己設定抵押的,該抵押無效,因為質權人並非所有人。善意取得僅僅在動產質權上適用。
(2)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但是,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抵押的,因為留置權人並非標的物所有人,抵押應為無效,不發生競合。
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的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3、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同一個動產可以設立多個抵押權,也可以同時設立抵押權、質權。而不同的擔保方式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單位或者是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成為某特定債務關係的擔保人。在決定擔保之前,可以先了解一下債務人的信用,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需要履行債務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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