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妨害作證的行為主要是對訴訟中的證人採取的,通過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進行阻止或者讓證人作偽證。對於這樣的行為,我國規定為犯罪。在瞭解此罪的時候,需要知道規定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妨害作證罪的客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
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和作用。
(二)妨害作證罪的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妨害作證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採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後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為人經批評教育後,仍繼續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等等。對於那些妨害作證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例如證人的親朋好友怕證人作證後遭報復叫證人不要作證,這種作法雖然是錯誤的,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三)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四)妨害作證罪的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行為人往往出於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動機可以多樣,但不影響妨害作證罪的成立。
任何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都是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即上文在介紹到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當然不同的犯罪這四方面的內容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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