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一、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二、債務繼承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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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前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死亡後至遺產分割繼承前,共同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和遺產價值進行清算,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然後將剩餘遺產進行分割繼承。
(2)先分割遺產,後清償債務。共同繼承人可以先就遺產進行分割,同時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進行分割承擔,然後再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共同分割承擔債務屬於繼承人內部約定,同時需明確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 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還有合法債務沒有清償完的話,那繼承人在繼承份額內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債務。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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