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不足的條文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不足的條文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1、法院根據現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被告的言詞證據也是證據),充分核實雙方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綜合全案依法做出判決。一般來說,被告不能提供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材料,法院會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2、民事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中,是由雙方遞交證據的,法院根據證據進行裁判
證據不足的一方,必然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3、例如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如侵權索賠案件,原告一方提交了一定的證據,證明了被告侵權但無法證明具體損失。則法院在判定事實的部分,會認定原告證據充足,判決被告侵權成立;但由於原告提出索賠主張但沒有證據證明索賠的具體依據,則法院對於賠償可能不會完全支援原告的主張,根據證據多少最終判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二、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
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和運用。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
4、證據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以上對證據合法性的闡述是論述證據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實要成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據,須具備相應條件並經過一定的程式加以認定,否則不能成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上述四個條件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直接體現了程式的人權保障社會價值,強調人格尊嚴,體現公正、文明、民主和法治觀念,也集中體現了程式正義的獨立價值。
三、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包括哪些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分為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也可以分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自認兩類。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第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而對方當事人又不予認可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列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檔案,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型別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鑑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資料。電子資料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型別,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藉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裝置而形成的能準確地儲存並反映有關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從證據形式看,電子資料證據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如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電子合同、網路qq聊天記錄等等。電子資料證據不僅是資訊科技發展的產物,也是計算機、網路及其他數字產品發展的產物。新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後,電子資料證據作為新一類的證據使用,隨著科技的進步,今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遇到越來越多的電子資料證據,對於認定電子資料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包括電子資料證據可採信認定和電子資料證據證明力的認可。
6、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7、鑑定意見。是指鑑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判斷後做出的結論,稱為鑑定意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鑑定結論改為稱鑑定意見。民事訴訟中的鑑定意見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通常有醫學鑑定意見、文書鑑定意見、痕跡鑑定意見、事故鑑定意見、產品質量鑑定意見、會計鑑定意見、行為能力鑑定意見等等。
8、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式中,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的民事訴訟程式性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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