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告證據不足法院怎麼判?
一、民事訴訟原告證據不足法院怎麼判?
民事訴訟中,法院是沒有義務給原告或被告調取證據的。原告不提供證據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法院也有調取證據的時候,分為兩種情況:
(一)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式性事項的。
(二)依申請調查取證的情況:
(1)由國家有關部門儲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
二、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
三、民事立案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民事立案時,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 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 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如果證據不足夠那麼法院是很難判原告勝訴的,而且自己的權益也不會受到法院的保護,一般在提起訴訟時,當事人就需要儘快的收集齊全相關的證據,只有擁有證據能證明自己的觀點,那麼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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