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是什麼與物證有什麼區別
書證是什麼與物證有什麼區別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列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檔案,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書證和物證的區別有哪些
書證和物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物體,但在本質上卻不相同:
1、書證是記載和反映具有某種思想或者行為內容的物體,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形狀、大小、規格、質量等證明案件的物體,它並不具有思想內容;
2、特定形式的書證,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續才具有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而物證則沒有這樣的特殊要求;
3、書證一般都有製作主體,能反映製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觀動因,而作為物證的物體,並不具有這種特徵。在特定情況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書證,又可以作物證。以其書寫的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是書證,以其外部特徵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又是物證。
在辦理任何案件,都需要一定的證據,那麼書證和物證對辦理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書證和物證是有一定差別的。總體來說書證是有思想的,物證則是沒有思想的。可以說,物證沒有書證重要,在某些情況書證可以替代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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