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書證與物證的區別
書證和物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物體,但在本質上卻不相同:
1、書證是記載和反映具有某種思想或者行為內容的物體,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形狀、大小、規格、質量等證明案件的物體,它並不具有思想內容;
2、特定形式的書證,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續才具有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而物證則沒有這樣的特殊要求;
3、書證一般都有製作主體,能反映製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觀動因,而作為物證的物體,並不具有這種特徵。在特定情況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書證,又可以作物證。以其書寫的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是書證,以其外部特徵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又是物證。
二、勘驗筆錄與書證的區別
勘驗筆錄是以其文字、圖表等記載的內容來說明一定案件事實,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與書證有相似之處,但不能認為它是書證。兩者主要區別是:
(1)產生的時間不同。書證一般是在案件發生前或在發案過程中製作發生的;而勘驗筆錄則是在案件發生後,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檢驗後製作的。
(2)製作主體不同。書證一般是由當事人或有關單位及公民製作的;而勘驗筆錄則是辦案人員或人民法院指定進行勘驗的人,執行公務依法制作的一種文書。
(3)反映的內容不同。書證一般是用文字、符號來表達其內容,本身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是製作人主觀意志的外部表現;而勘驗筆錄的文字、圖片記載的內容,是對物證或者現場的重新再現,其內容不能有製作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種對客觀情況的如實記載。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書證不能塗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驗筆錄則不同,若記載有誤或不明確,可以重新勘驗,並作出新的勘驗筆錄。
上文中小編詳細為大家區分了一下物證與書證、勘驗筆記與書證,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準確的區分開這三者。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實際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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