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出庭作證作用有哪些?
一、刑事證人出庭作證作用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是認真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司法原則的重要形式,是正確定罪量刑和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證人證言作為直接證據,在揭露案件事實,打擊犯罪活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打擊犯罪活動
證人能夠向司法機關提供有關案情的真相,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各執一詞的場合,證人出庭接受雙方的詢問質證,揭露案件事實,能夠正確的認定事實,同時也有利於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二)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的質證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157條都賦予了控審雙方庭審質證權。證人出庭能夠彌補證人書面證言中,由於詢問人的業務素質和記錄人知識水平的差異,造成的證言筆錄在某些細節上,表述內容上難免出現的模稜兩可的語言。這樣,即使是證人說出表達不清的言語,也可以通過當庭審查、判斷、核實,進而使其得以準確的理解。另外,證人出庭作證,還可以減少金錢、利益等因素的干擾和誘惑,增加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反之,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就不能進行有效的控辯對抗,也就難保控辯的平衡和法律的執行。
(三)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
證人出庭,可以減少執法過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減少了出偽證、假證、隨意出證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同時也是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需要,將證人證詞置於旁聽群眾監督之下,真實體現了公開審判的社會效果。
(四)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庭審方式的改革
控辯庭審方式,具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內涵,所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雙方質證。由注重審查實體轉化為注重審查程式,依法認證,確保了控辯雙方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公正審判提供了法律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由控、辯雙方申請到庭,充分體現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進公正裁判。證人出庭作證,還可以提高法官駕馭庭審活動的能力,由原來國家職權主義變成了控辯式的當事人主義,增大了控辯雙方的舉證責任,是庭審改革的重要內容。從某種程度上講,證人不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就不能正確貫徹執行,庭審方式的改革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在刑事訴訟裡面一般都是有證人的存在,而對於證人的證詞也會作會判案的重要依據,對於證詞我國的執法人員也會經過反覆的查實,這也是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所以證人對於一個案件的結果是起到很重要的地位。
-
民事一審證據不足上訴能贏嗎
一、民事一審證據不足上訴能贏嗎?民事一審證據不足,上訴能不能贏無法準確回答,如果沒有任何新的證據提出上訴,二審也有可能會敗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
民事訴訟法舉證有效期是多久?
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
-
民事訴訟法申請法院舉證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申請法院舉證的條件是什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的情形有:(一)涉...
-
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後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一、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後證據不足如何處理?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