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移送管轄的法院無管轄權怎麼辦?
一、接受移送管轄的法院無管轄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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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移送管轄的法院發現自己並沒有無管轄權時需要將案件再退還給原來審理的法院,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內的,可以將案件移送管轄,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物件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我國各地的司法資源有限,故此有了法院管轄權的規定,並且若是不規定此管轄權範圍,那麼可能會導致很多異地案件的審理,此時不僅是當事人會很麻煩,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也是會由於證據的收集不便,而可能會導致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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