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再審與重審有什麼區別
1、重審是由原審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即包含了審判監督程式的發回重審,也是包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情況。
2、再審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程式中,再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式審理的,合議庭成員可以有陪審員,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如果是按照二審程式審理的,合議庭只能是審判員,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通過以上的回答,大家應該已經知道了再審與重申的區別,以及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了。申請再審的條件,可以是有了新證據、原判決的主要證據缺乏或者是偽造的未經質證的、適用法律錯誤、管轄錯誤、缺席判決等等。如果符合條件,就勇敢地去申請再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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