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移送管轄可以嗎
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移送管轄可以嗎
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移送管轄是可以的,但是具體的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定。級別管轄的轉移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要是涉及的案件比較重大的話,就可以進行級別管轄轉移了,又或是管轄法院有和案件有相關的親情或者其他關係的。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
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原來關於“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內容。根據這一修改,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訴訟法中對於級別管轄移送管轄是被允許的,但是隻有當涉及到大的案件才可以被移送管轄的,或者是該案件與相關管轄的法院有著一些聯絡的,那麼也是可以進行移送的。對於被移送管轄的案件,是需要經過上級法院批准才可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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