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訴訟開庭前調解嗎?
我國公民人口眾多,管理起來相對麻煩得多,人和人之間出現了矛盾一般都是先私下調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實在調解不了,這時訴諸法律就相當有必要,就產生了民事訴訟。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如果當事人後悔了想調解,那麼在民事訴訟開庭前調解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出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
一、民事訴訟中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1、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式,進入再審程式,還可以調解。就是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
2、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並經法院依法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勢,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民事訴訟法》第八章就是”調解”,說明調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專門對調解工作進行規定。
4、當然,調解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5、但是,對於離婚糾紛,法律規定必須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無論是否當事人是否願意,都必須組織調解。既可以調解和好,也可以調解離婚。但當事人可以選擇拒絕調解,只要不參加法院組織的調解就行了。
6、《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民事訴訟開庭前調解嗎這一問題整理的相關資料。由此可知,調解貫穿在民事糾紛的始終,只要雙方當事人要求調解隨時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案件,一般法院都會採取調解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請登陸本站網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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