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已交費但開庭前人民調解
一、民事訴訟已交費但開庭前人民調解還可以嗎?
是可以的。主要是由於:
1、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式,進入再審程式,還可以調解。就是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
2、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並經法院依法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勢,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民事訴訟法》第八章就是”調解”,說明調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專門對調解工作進行規定。
4、當然,調解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5、但是,對於離婚糾紛,法律規定必須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無論是否當事人是否願意,都必須組織調解。既可以調解和好,也可以調解離婚。但當事人可以選擇拒絕調解,只要不參加法院組織的調解就行了。
6、《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二、什麼是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 ,屬於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常用的調解方式有:單獨調解、共同調解、直接調解、間接調解、公開調解、非公開調解、聯合調解等。
三、申請人民調解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申請受理一方,必須說明與誰發生爭議,誰侵犯了他的權益。
2、要有具體的請求目的。申請人必須說明請求調解要達到什麼目的,解決什麼問題。
3、要有基本事實依據和理由。申請人必須提出發生糾紛的基本事實及相應的證據、理由。
4、糾紛屬於調委會主管和管轄。即符合民間糾紛受理範圍,且在調委會管轄地段之內。
大家選擇解決問題的方式很多。人民調解也是大多數朋友的選擇,選擇人民調解,不僅可以解決問題,也可以緩解訴訟給人民法院帶來的,也容易造成法律的資源浪費。因此小編建議能進行調解的不要走訴訟程式,降低資源浪費,也是提高法院為民服務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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