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及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及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構成要件
(1)時間要件:中止事由鬚髮生在或者持續地進入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之前的,不必然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後六個月之前結束;必須待其持續地進入到最後六個月內時,才能構成中止事由。此項“持續”,不是指作為事由的事件本身的持續,而須以其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之關係判斷之,筆者稱此為中止事由對訴訟時效的“界入”。至於該中止事由具體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多長時間,在所不問,蓋因其不影響訴訟時效。
(2)內容要件:中止事由須為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一般界定為不可避之事變。所謂事變,是指非因當事人之故意過失而發生之變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應屬之。意外事件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變型別,又稱為通常事變,是指當事人雖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仍不免發生,但如果予以特別嚴密的注意則有可能避免的事變,筆者稱之為“人禍”。就某一事變,有可能對某一當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對另一當事人而言則是意外事件。權利人一方如發生意外事件,原則上不得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止事由。例如,權利人在生產過程中由於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屬於意外事件,卻不構成中止事由。但義務人一方如發生意外事件,則可以構成中止事由,蓋因其對於權利人為不可避之事變也。
(3)結果要件:中止事由須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中止事由與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之間,須具有一定之客觀聯絡。此項客觀,是指依社會普通觀念,該事由對於權利人中斷訴訟時效為不能或者存在明顯的困難。所謂存在明顯的困難,是指如依社會普通觀念,即使權利人雖然尚有行使權利之可能,但將付出過分的代價,甚至需冒生命危險的情形。至於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與該事由之間,不以有因果關係為必要,蓋因本項中止並不問權利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中斷訴訟時效之認識,即使其全無中斷訴訟時效之認識,亦不妨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無論該事由所直接影響者為權利人抑或義務人,只要其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即得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止。
為了更好的督促當事人實行自己的權益,法律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案件的訴訟時效,如果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當事人沒有及時的追究責任,當事人也是會喪失對此案件的勝訴權,如果在計算訴訟時效的過程中出現了以上規定的事由時,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訴訟時效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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