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適用條件和後果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適用條件和後果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的適用條件和後果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存在著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訴訟時效停止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止
(1)時間要件:中止事由鬚髮生在或者持續地進入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之前的,不必然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後六個月之前結束;必須待其持續地進入到最後六個月內時,才能構成中止事由。此項“持續”,不是指作為事由的事件本身的持續,而須以其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之關係判斷之,筆者稱此為中止事由對訴訟時效的“界入”。至於該中止事由具體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多長時間,在所不問,蓋因其不影響訴訟時效。
(2)內容要件:中止事由須為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一般界定為不可避之事變。所謂事變,是指非因當事人之故意過失而發生之變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應屬之。意外事件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變型別,又稱為通常事變,是指當事人雖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仍不免發生,但如果予以特別嚴密的注意則有可能避免的事變,筆者稱之為“人禍”。就某一事變,有可能對某一當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對另一當事人而言則是意外事件。權利人一方如發生意外事件,原則上不得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止事由。例如,權利人在生產過程中由於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屬於意外事件,卻不構成中止事由。但義務人一方如發生意外事件,則可以構成中止事由,蓋因其對於權利人為不可避之事變也。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訴訟時效說到的最多的就是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發生一些訴訟或者是其他的請求權利的情況的話,會重新的計算訴訟時效,但是如果是不可抗力的話,僅僅是停止計算,但這些情形消失之後再繼續計算。
-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可以調解嗎?
公民在遇到民事糾紛時,大都通過訴訟的手段,在法律的界定下化解糾紛,這無疑是當前最有效的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之一。當然也有一部分民眾在訴訟發回重審後選擇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端,那麼,就由小編對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可以調解嗎來整理相關資料。一、民事訴訟發回重審是...
-
成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概念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民事訴訟一般由當事人親自進行...
-
在我國民事訴訟要交什麼費用?
當代有很多事情是觸犯到法律的,老百姓們可以進行民事訴訟,但是在訴訟的時候必須向人民法院交納相應的費用以保證人民法院有經濟的支撐下完成每一單官司。民事訴訟要交什麼費用以及民事訴訟交納費用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令許多普通老百姓們很頭疼,下面將為大家介紹一...
-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迴避原則簡要解讀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迴避原則簡要解讀1、迴避主體《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的物件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於審判人員的範圍,《若干規定》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