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條件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條件是什麼
1、訴訟時效的中止的法定條件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1)起訴。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民事訴訟時效
1、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2、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
3、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4、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綜上所述,對於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條件還是比較明瞭的,兩者區別在於是否有主觀上的發生條件,中止是不受人為控制的,並且當中止事由消失後會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但如果是中斷,那麼會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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