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組成人員都有誰,二審的程式又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二審組成人員
在民事訴訟中,第一審合議庭成員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而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理,則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當然,與第一審相同,合議庭的成員的人數,必須是單數。
如果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即原來的合議庭成員不得參與另行組成的合議庭。
二、民事訴訟二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的。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將副本在5日內送達被上訴人,由此時間可推算對方是否上訴,當然也可以詢問一下承辦法官,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並非同一天收到判決書。
如果收到上訴狀,被上訴人有15天答辯期,二審答辯較一審重要,因為一審要開庭審理,當庭可以詳盡發表意見,而二審由開庭審和書面審,若不交答辯狀,而法院又決定書面審,則發表意見的機會就少。所以,應重視寫好二審答辯狀。
原審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上訴狀、全部案卷、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立案後應在3個月審結判決上訴案,30日審結裁定上訴案。
二審與一審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可以書面審理,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自行判決裁定;另一個特點二審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沒有陪審員。當事人可以對二審合議庭人員提出迴避的申請。一般二審開不開庭,關鍵看雙方對事實認定是否有意見,如果是適用法律問題,一般不開庭;事實出入較大,一般會開庭。
二審開庭與一審相同,但重點是上訴請求。
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和解、調解、撤訴、增加訴訟請求、反訴。在和解的情況下,結案有兩種方式:一種經法院同意撤訴;一種製成調解書結案。
二審中,一方或雙方撤訴的,應在宣判前提出,並得到法院准許。
二審中,出現增加訴訟請求、反訴的,法院的做法是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可做出三種不同的判決:
①維持原判;
②發回重審;
③改判。
維持原判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回重審適用於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其它發回的情況有:
①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常判決。如應迴避未迴避。
②一審漏審訴訟未判決,二審調解不成則發回。
③必須參加的訴訟人一審未參加,二審又調解不成。
④一審判決不能離婚,二審認為應判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改判適用下列:
①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②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證據不足,也可查清後直接改判。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之日是生效之日,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審判員是主要的民事訴訟二審組成人員,通常為單數。如果訴訟當事人有上訴需求的話就可根據上述二審程式的介紹,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遞交二審申請書,法院受理後就可召開第二審了。在此小編要提醒的是,訴訟當事人在上訴時為了不使申請被駁回,一定要在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遞交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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