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第二審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二、民事訴訟上訴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結果包括哪些?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二審審判程式包括立案、宣佈開庭、舉證質證、法庭調解和宣判等環節。法院二審的結果有維持原判、發回重審等幾種。對於當事人而言,二審非常重要,因為案子經過二審程式就是終審了。當事人要珍惜二審的機會,努力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為了確保自身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維護,最好是通過代理律師來協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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