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撤訴後能否再起訴以及撤訴條件
一、民事訴訟撤訴後能否再起訴
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許。
二、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
申請撤訴是法律賦予原告專有的訴訟權利,但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才能最終實現。這是因為人民法院需要審查原告的申請撤訴是不是真的出於自願,是否屈服於外在壓力,以及撤訴會不會對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如果,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並且不能上訴。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處於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請撤訴,但他的撤訴並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
(3)撤訴必須合法。一是有權申請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行為,不能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
(5)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6)必須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此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2條和適用該法司法解釋第143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原告沒有客觀理由,不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
綜上所訴,關於民事訴訟撤訴後能否再起訴這個問題,按照相關的規定如果是對於同一個訴求,法院可以受理,如果沒有新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的。另外還需要在一定的有條件下才能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而且還是要自願的情況下,撤訴必須合法並且撤訴所有請求和在法院宣判之前,最重要的就是法院作出的裁定下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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